今宣府西翼又告急,臣麾下仅存七千残兵,甲不满百,箭不足千。若陛下仍令张迁监军,臣恐不待北元来攻,边军已自溃矣。臣恳请:一者撤换镇刑司监军,改遣风宪司督察,以符永熙帝旧制;二者速发内帑三十万石,解燃眉之困;三者严惩李嵩、张迁等贻误军机者,以平边军怨气。
臣愿以颈血明志:若有一字虚言,甘受凌迟!惟陛下念宣府万余士卒 34;守土死国34; 之志,勿使忠魂寒于冰雪。臣不胜惶恐,谨具本奏闻。
德佑十三年腊月初三 宣府卫总兵岳峰 谨奏
(附:宣府卫千户以上联名血书一轴、镇刑司截粮账册三纸、北元细作供词一通)
德佑十三年冬月廿三谕宣府卫总兵岳峰
奉天承运皇帝,诏曰:
朕惟边镇之寄,固在干城,亦在持重。尔岳峰起自行伍,受国厚恩,镇宣府凡十载,素称忠勇,朕尝嘉之。然近岁以来,尔行事躁进,屡违成法,朕不得不申斥于后:
尔三请增兵,伏阙三日,雪夜叩宫,虽曰情急,然君门非叫嚣之所,国法岂徇情之具?夫《元兴军律》明载 34;边将请兵,当循部院覆核34;,尔径携血书闯宫,使朝野惊疑,谓朕不能驭将,此其一罪也。
既准尔增兵一万,复遣镇刑司监军,盖恐边军权重难制,亦示朕居中调度之意。尔却屡疏抗辩,谓 34;监军掣肘34;,岂不知永熙帝曾谕 34;边军不监,则易生骄纵34;?镇刑司按律督察,何错之有?此其二罪也。
大同卫告警,尔不协京营共济,反责郭英观望,徒逞口舌之快,致边将互生嫌隙。夫 34;同舟共济34;,古之明训,尔身为总兵,不能联属诸军,反酿嫌隙,此其三罪也。
近者京师流言,谓尔 34;私通北元34;,虽经查证属构陷,然亦由尔行事不谨所致。若能谨守臣节,循规蹈矩,何至授人以柄?朕虽知尔冤,然群议汹汹,不得不慎,此尔之过,非朕之疑也。
内库乃国之储积,非军国至急不得轻动。尔请支内帑,虽为军饷,然不循户部勘合,辄欲强取,是视国法为无物耶?李嵩虽有私弊,然 34;内库动一分,国本摇一寸34; 之言,亦非无据。
今特谕尔:宜深自反省,谨守臣职。宣府防务,责无旁贷,若再敢恃功骄纵,违犯法度,朕必依律严惩,虽功不宥!其勉旃,毋负朕望。
钦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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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0章 宣府卫总兵岳峰为边情危迫、叩请天恩事[2/2页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