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写下的一些东西。
“要开加盟店的话,你们店的装修以及招牌都要按照我们的来,不可私自改换招牌。若你们偷工减料损害火锅店的名声,我们可收回招牌并告官……”
跟掌柜讨论好的方案直接大概给他们讲了一遍,计一舟问:“这些你能接受吗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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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东西他们也都做好了心理准备,计一舟提出的条件也不算苛刻,他们自然没什么好拒绝的。
那些东西是该注意的,那些东西是相对来说比较‘霸王条款的,计一舟也都说得清清楚楚,在合同里给人挖坑这种事情他做不出来。
你能接受你就接受,接受不了就不要合作就好,合同挖坑的甲方是要遭受天打雷劈的。
最后定下的合约内容密密麻麻地写了一大堆,但是重要内容就只有那么几条。
比如字号的授权。
计一舟作为甲方,允许乙方周开在他们县城境内,用昭舟火锅店这个匾额经营,匾额不得擅改。乙方不得另立别名,违者罚银五百两,并拆匾闭店。
然后是跟银钱相关的条款。
写清楚了他们加盟的方式,以及具体的管理费。
管理费不像后世那样方便交付,他们把收取管理费的时间换成了一年一付,一个月一两银子。
管理费收得不算多,只要他们的店进入了正轨,可以独立运营之后,计一舟这边就不需要经常派人下店。
月例抽成和管理费一样,为了减少下店查账的人的工作量,它们会半年进行一次交账。
店铺记账的方法也必须按照他们的方法来,简单方便好查找。
除此之外,加盟店还需要交五十两的保证金,三年内乙方不出任何违反合同规定的事情即可返还。
在此之前如果乙方结束合约,选择闭店,这个钱也就可以退了。
再就是冠以店里秘方的管制。
计一舟每个月会向乙方提供足够数量的秘制调料,乙方自行拿回去制作底料。
这些调料不是免费的,甲方不会无偿提供。
乙方若是试图在私底下自己调配配方,将配方外传他人罚黄金百两,钱不够就用他们店的房契地契来抵,并且还要送官追责。
第四条就是经营规矩方面的条例。
因为路途遥远,加上宁家村现在的蔬菜确实有些供不应求,这些蔬菜他们就暂时不提供,周开他们自己用他们当地的蔬菜就好。
但是这些蔬菜必须是新鲜的,品质有保障的,还有所有的肉食在制作的时候必须干净卫生。
等宁家村的蔬菜产量上来了,可以给他们一些种子,他们自己买地种植。
种子相关他不做约束,要是想拿出去卖给别人种也没关系。
蔬菜只有彻底推广开了,他们火锅店用的材料才不会那么紧张。
不过豆制品相关他没往合同里写,豆腐也不可能一直从安山县购买。
宁元山他们两口子现在能承担安山县城的豆腐制作,就已经有点忙不过来了。
加上豆腐也不能久放,还是要看看他们能不能想办法让他们县上有一家专门卖豆腐的。
是挑选人来当学徒,还是让老板自己学着做,这个后边再慢慢商量。
豆腐是必须有的,因为好多菜都是用豆腐做的,没有豆腐加盟店就会少很多菜品。
合约上写得详细,就连店里用的桌椅制式,员工的衣服这些全都写了上去。
并且还规定了,乙方店内的所有售价,不得低于甲方定价,违者抽成加至二成。
店里的活动和折扣也要跟总店一样,不可以自己单独设立活动。
如果有好的点子,他们可以向上提出申请,总店这边同意了才可以用。
乙方若一个月内没有上交抽成,甲方有权收回匾额,并没收保证金。
乙方若以劣货充好、败坏名声,甲方可直接封店,并索赔白银五百两。
最后一条就是契约期限。
他不是很赞同双方一上来就签长合同的做法,这对双方都有些束缚。
所以他们的第一份契书以三年为期,期满可续,每次续约需要另外交纳礼银十两银子。
计一舟一开始还不知道有这么个东西,还是掌柜的提醒了他才知道原来还有纳礼银这样一个说法。
纳礼银其实就相当于是续约管理费。
因为续约需要重新审核资质、更新契约文书,耗费人力成本,这样也能过滤无意长期合作的加盟商,确保分号稳定性。
最后就是在合约期内,乙方不得转让他人经营,违者契约作废,还要交五十两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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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03章 安山县83[2/2页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