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; 夫好义者,救人之危难,急人之不平,即古所谓任侠之徒是也。秉刚气者,一往直前,不顾其他,水火可赴,白刃可蹈之类是也。
斯固属难得之质、有用之才,然不善造就,则或好义而不明理,或有刚气而无远虑,皆足以偾事而致乱。
即以昨五月二十三日之事言之,前闻教堂有迷拐幼孩、挖眼剖心之说,尔天津士民忿怒洋人,斯亦不失为义愤之所激发。
然必须访察确实,如果有无眼无心之尸实为教堂所掩埋,如果有迷拐幼孩之犯实为教堂所指使,然后归咎洋人,乃不诬枉。
且即有真凭实据,亦须禀告官长,由官长知会领事,由领事呈明公使,然后将迷拐知情之教士、挖眼剖心之洋人大加惩治,乃为合理。
今并未搜寻迷拐之确证、挖眼之实据,徒凭纷纷谣言,即思一打泄愤。既不禀明中国官长,转告洋官,自行惩办;又不禀明官长,擅杀多命,焚毁多处。此尔士民平日不明理之故也。
我能杀,彼亦可以杀报;我能焚,彼亦可以焚报。以忿召忿,以乱召乱,报复无已;则天津之人民、房屋皆属可危。内则劳皇上之忧虑,外则启各国之疑衅。十载讲和,维持多方而不足;一朝激变,荼毒万姓而有余。
譬如家有子弟,但逞一朝之忿,而不顾祸患入于门庭,忧辱及于父兄,可乎?国有士民,但逞一朝之忿,而不顾干戈起于疆场,忧危及于君上,可乎?此尔士民素无远虑之故也。
津郡有好义之风,有刚劲之气,本多可用之才,然善用之,则足备干城;误用之,则适滋事变。:???
闻二十三日焚毁教堂之际,土棍游匪混杂其中,纷纷抢夺财物,分携以归。以义愤始,而以攘利终,不特为洋人所讥,即本地正绅,亦羞与之为伍矣!
内阁中书李如松甚忿曾国藩、崇厚之作为,疏曰:教匪迷拐幼孩,继因丰大业向官开枪,遂致吾民杀戮洋民。洋人率性而为,殊不知吾大清子民,知卫官而不知畏夷,知效忠于国家而不知自恤罪戾。微臣以为,民意难违,不如乘此机会,尽毁在京夷馆,尽戮在京夷酋,则可一劳永逸矣。
湖广总督李鸿章协奏曰:以中国目前之力,断难遽启兵端,惟有委曲求全之一法。迅捕涉事凶犯,或可以平洋人之气。
左宗棠接旨,叹曰:曾候相平日于夷情又少讲求,何能不为所撼!彼张皇夷情,挟以为重,与严索抵偿,重赔恤费者,独何心欤?数年以来,空言自强,稍有变态,即不免为所震撼,洵可忧也!
宗棠叹罢,上疏曰:泰西各国与中国构衅,类皆挟持大吏以恫华民,至拂舆情,犯众怒,则亦有所不敢。吾民群起殴杀教民,缘因法人率先枪击吾大清命官,事端起因,咎在法国。若索民命抵偿,则不宜轻为允所言,激成变乱,中国萧蔷之忧,各国岂独无池鱼之虑?
第一百八十五章 曾国藩临机断案(3)[2/2页]